石家庄铁道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 实施意见(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

关于印发《石家庄铁道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铁大人〔2018〕109号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石家庄铁道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意见(试行)》经2018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18年4月27日

 

石家庄铁道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完善和丰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2017年10月1日施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就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校企合作、校内多岗位锻炼等方式,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增强实践能力,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质量,强化办学特色,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

二、选派范围与方式

1.入职前没有社会工作经历(一年以上)的青年教师。

2.青年教师实践锻炼以各学院(系、部)组织安排为主,校外实践单位主要依托学校董事单位和专业相关合作单位等。

三、锻炼形式

1.校外工程项目现场(或有关企业)实践锻炼;原则上在石家庄市外工程项目现场参加实践锻炼,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2.校内空缺管理岗位工作。本科生辅导员、机关部门管理岗或二级单位教学秘书等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3.经学校批准的其它的锻炼方式。

工科类教师以第一种形式为主。

四、相关政策

1.2018年5月起,新入职教师入职前无社会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在入职起2年内完成实践锻炼。

2.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岗位津贴,综合目标奖由所在单位发放。

3.对于安排到外地实践锻炼的,学校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实践锻炼补助经费标准(提供不超过半年/人)下拨学院(系、部)统一支配,用于单位外派工作及派出人员的交通、食宿、保险等费用补贴。

4.参加实践锻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2018年5月后入职的青年教师具备学校认定的工作或实践经历(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时,外地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可不计入教学工作量考核年限。

40岁以下教师具备主持国家基金项目、或累计半年以上国(境)外学习或访学进修或合作研究等学术活动经历、或学校认定的工作或实践经历,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20年起执行)。

五、选派程序

1.学校和学院(系、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求,制定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养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安排1次。

2.青年教师根据本人专业特点,向所在学院(系、部)提交《石家庄铁道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申请表》,单位研究通过后将拟派出人员情况报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由各学院(系、部)联系实践单位,并与接收单位商定实践锻炼工作事项,将派出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4.派出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地点及其它事项进行实践锻炼。

六、考核与管理

1.青年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撰写工作日志,实践锻炼结束时应撰写实践总结报告,由实践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践锻炼结束后在本学院(系、部)一定范围内进行实践成果汇报,填写考核鉴定表,学院(系、部)根据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并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实践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教师需要延长实践期限或更改其它实践事项时,应提前向学院(系、部)申请,在学院(系、部)未予做出延期决定或同意更改事项时,教师延期不返校工作或任意改变实践事项的,按照旷工或教学事故处理。

3.青年教师在实践单位工作期间,实行学院(系、部)和实践单位双重管理。在校外工作的不安排上课。派出教师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各学院(系、部)要关心实践锻炼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教师权益,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及检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