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外语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外语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中共石家庄铁道系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学生党支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的纲领和章程为依据,严格发展程序和党员标准及发展计划。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三条  党支部要把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注重听取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必须在递交过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中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切实把注重党性修养、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自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选拔与培养

第四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中国国籍和本分院学籍的学生。

(二)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为实现党的纲领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愿意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照党的纪律和作风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在学习、工作、日常生活管理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入党申请人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服从党的领导,不拉帮结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搞好内外团结。

(五)入党申请人必须自愿按时交纳党费,每季度自觉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经团支部推优、党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通过后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个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年以上,思想汇报齐全,自传完整。

(二)注重党性修养,在大学里思想道德素质综合测评居班级前十五名;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揭露、反映、纠正个人和班级在日常管理教育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三)列入发展计划时,学位课和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课程。毕业年级列为发展对象时,补考门数累计不超过四门,低年级顺序递减;要充分考虑拟发展对象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态度和学习成绩,凡是考试成绩低于70分的,原则上要慎重发展。当年毕业班学生若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学习态度端正,综合素质较高,且在同学中模范带头作用明显,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降低要求,但需集体研究,提交专题报告,一个班不能超过1人。

(四)在任课老师、同学、党员民意测验中认可率必须达到2/3以上。

第六条  如违反校规、校纪且获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一)思想境界高,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政治觉悟,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认真、细致、主动、扎实”的工作姿态影响和带动群众,在学风、班风建设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创造一流业绩。

(三)注重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诚心诚意地为同学服务。在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过程中,正确对待个人利益的得失,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四)对自己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带头讲政治,讲正气,坚定理想信念,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敢于同社会不良现象和班级考试作弊、打架斗殴、赌博、旷课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坚持反对一切拉帮结派的小团体活动,反对阴奉阳违的两面派行为,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班级的团结。

(五)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短期培训等集体活动,按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党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申请入党人将入党申请书递交党支部一周内,党支部要及时指派1-2名正式党员对其负责重点培养、教育和考察。要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同他们谈心,进行党的性质、任务、宗旨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启发和帮助他们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听取其思想汇报,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对党的认识,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第九条  党支部要在每年上半年利用5-7天时间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进行集中教育,组织学习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史、党章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的培养教育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党小组和培养人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综合性意见,分别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和《预备党员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对象在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须参加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经理论知识的考核合格后,可发展为预备党员。不合格者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党员发展对象后,要及时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和拟发展意见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接受预备党员需要履行的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情况全面审查后,将条件成熟的发展对象的全部材料及发展意见报分院党总支进行预审,合格后公示。待预审和公示通过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履行入党手续;发展对象各学期学习成绩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

第十四条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接收预备党员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一)党支部要在本支部内指派两名正式党员作为申请入党人的入党介绍人,负责指导被介绍人认真正确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结束的党员和预备党员不能指派为入党介绍人。

(二)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支委会应当首先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及时将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如实做好记录,向发展对象说明如何参加党员大会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四)在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宣读《入党志愿书》,以诚恳的态度向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最后形成党员大会决议。

(五)填写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支部党员大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六)上报待批党员。党支部书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入党志愿书》和其他相关的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时教育新发展的党员要做好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的准备。

(七)宣布审批结果。党支部接到上级党组织审批结果通知后,应将审批情况通知本人,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会议开始前,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及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报告、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交分院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毕业生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送交分院由党总支保存;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报党委组织部转出。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在下半年利用5-7天时间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教育;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总支批准或转呈上级党委。

预备党员发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律不得按期转正,视情况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期内有一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视情况延期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新党员审批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发展工作领导,经常分析研究已发展党员表现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及时处理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各项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和培养,要把学习成绩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发挥他们在学习、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对有关责任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0日起试行。